(一)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主体 | 定义:享有著作权的人 | ||||
对象 | 公民(自然人) | ①软件开发者 ②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合同约定归属自己) ③受让获得 ④合作开发取得 ⑤继承取得 | |||
法人 | ①组织实施的开发 ②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 ③因著作权主体(法人)变更而依法取得 | ||||
其他组织 | 除法人外的能够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含非法人单位和合作伙伴等 | ||||
注意: ①未规定对主体的行为能力限制, 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 |||||
客体 | 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对象) | ||||
保护对象 | 计算机程序 | 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 |||
相关文档 | 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 文档一般以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表现。 | ||||
保护内容 | 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
(二)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条件
前提条件 | 说明描述 | |
1 | 独立创作 |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 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 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
2 | 可被感知 |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 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固定在存储器、磁盘和磁带等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
3 | 逻辑合理 | 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
注意 | 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利用己有上述内容开发软件,并不构成侵权。 开发软件时所采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被个人专有。 |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著作权的权利 | 说明 | |
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 发表权 | 指决定软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指软件作品完成后,以复制、展示、发行或者翻译等方式使软件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 具体内容:软件作品发表的时间、发表的形式以及发表的地点等。 |
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 | 指作者为表明身份在软件作品中署自己名字的权利,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 | |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 使用权 | 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 |
复制权 | 将软件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权就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 | |
修改权 |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以提高、完善原软件作品的做法。修改权即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软件作品的权利。 | |
发行权 |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翻译权 | 翻译是指以不同于原软件作品的一种程序语言转换该作品原使用的程序语言,而重现软件作品内容的创作。简单地说,翻译权是指将原软件从一种程序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语言的权利。 | |
注释权 | 软件作品的注释是指对软件作品中的程序语句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软件作品。注释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进行注释的权利。 |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作品的权利。 | |
出租权 |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 |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 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照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 |
转让权 | 即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四)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述权利 | |
1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能存储信息的装置内 |
2 | 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复制 |
3 |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
4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
(五)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类型 | 说明 | |
1 |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 |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权利合法受让者,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并获得报酬的一种软件贸易形式。许可使用的方式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独家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
2 | 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 | 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全部转移给他人。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将改变软件权利的归属,原始著作权人的主体地位随着转让活动的发生而丧失,软件著作权受让者成为新的著作权主体。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软件转让活动不能改变软件的保护期。转让方式包括出卖、赠与、抵押和赔偿等,可以定期转让或永久转让。 |
(六)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保护期为50年。保护期满,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其他权利终止。
一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超出保护期,软件就进入公有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单位终止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均无合法继承人时,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权利进入公有领域。软件进入公有领域后成为社会公共财富,公众可无偿使用。
(七)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采取了 “创作主义”原则,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规定。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也是享有权利最完整的主体。软件作品是开发者从事智力创作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的结晶。其开发创作行为使开发者直接取得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以软件开发的事实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谁完成了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开发工作,其软件的著作权就归谁享有。
著作权归属 | 说明 | |
1 | 职务开发 | 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软件作品。 |
雇员非职务软件作品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①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 ②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 ③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设备、数据、资金和其他软件开发环境) | ||
注意:同时满足①②但使用了单位的物体技术条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应由单位和雇员双方协商确定。其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但作者许可第二人使用软件时,应当支付单位合理的物质条件使用费。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按上述三条标准作出界定。 | ||
2 | 合作开发 | (1)著作权归属一般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否则按照协议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2)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3)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4)合作开发者不得单独行使转让权。因为转让权的行使将涉及软件著作权权利主体的改变,行使转让权时,必须与合作开发者协商征得同意。 |
3 | 委托开发 | (1)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2)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
4 | 接受任务开发 |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5 | 著作权主体变更 | (1)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2)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 后续著作权人,可在法定条件下行使所承受的各项专有权利。一般认为,“各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3)权利转让后软件著作权归属。 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4)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司法裁判变更软件著作权原有归属; 软件著作财产权判归债权人享有抵债; 将软件著作财产权执行给对方折抵债务; 软件著作财产权作为破产财产判决分配。 (5)保护期限届满权利丧失。 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可以确定计算机软件的主体能否依法变更。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
(八)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鉴别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的鉴别,主要依靠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来判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禁止的行为,便是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这是鉴别违法行为的本质原则。对于法律规定不禁止,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基本原则的行为,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无明文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公共生活准则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也应该视为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损害他人著作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总是违法行为。
(1)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是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行为 | 结论 | |
1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 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
2 |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 无论是否发表,都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
3 | 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 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 |
4 | 在他人已发表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 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
5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 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 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
6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 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
7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 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出租权 |
8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 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
9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10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 | 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在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必须同时满足: 一是行为人的过错是共同的,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
(2)不构成软件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使用权或使用许可权(视合同条款)后,可以对软件进行复制而无需通知著作权人,亦不构成侵权。对于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亦享有复制与修改权。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使用的需要将软件装入计算机,为了存档也可以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备份制品和修改后的文本不能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超过以上权利,即视为侵权行为。
区分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的判别标准一般有:
(1)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这是合理使用的基础。
(2)使用目的是非商业营利性。
(3)合理使用一般为少量的使用,所谓少量的界限根据其使用的目的以行业惯例和人们的一般常识综合确定。超过通常被认为的少量界限,即可被认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计算机著作权软件侵权的识别
计算机软件明显区别于其他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它具有以下特点:
特点 | 说明 | |
1 | 技术性 | 指其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 一般开发难度大、周期长、投资高,需要良好组织,严密管理 |
2 | 依赖性 | 指人们对其的感知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 计算机程序的内容只能依赖计算机等专用设备才能被人们所感知。 |
3 | 多样性 | 指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多样性。 计算机程序既能以源代码表达,还可以以目标代码和微码等表达,表达的存储媒体也多种多样(纸张、磁盘、磁带、光盘),程序的内容与表达难以严格区别界定 |
4 | 运行性 | 指计算机程序功能的运行性。 程序的功能只能通过对程序的使用、运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识别可以将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进行对比和鉴别,从两个软件的相似性或完全相同来判断,做出侵权认定。
(九)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说明 | |
1 | 民事责任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①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②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③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 ④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⑥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2 | 行政责任 | 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一百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 ①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②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④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⑤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3 | 刑事责任 | 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一旦知道了所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时,应当履行停止使用、销毁该软件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软件。 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在知道所持有软件是非法复制品后继续使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