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定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基本内容
①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②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二)构成条件
具有未公开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必须具有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当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就会造成商业秘密丧失保护。
(三)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被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四)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以计算机软件中是否包含着“商业秘密”为必要条件的。而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智慧、经验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本身就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即包含着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即使是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在软件开发中所形成的知识内容也可构成商业秘密。
(五)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包括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通过第二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获取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表现形式 | |
1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2 |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3 |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4 | 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
(六)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者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责任 | 处罚 | |
1 | 行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后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民事责任 |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经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侵权者应当承担经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 | 刑事责任 | 侵权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